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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勤诚创业
  • 来源:中国水业网
  • 发布时间:2022-03-1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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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3月8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人民银行、原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2月10日,副省长程晓波同志主持召开省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台账》,明确“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关于“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改革举措要求。3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与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召开座谈会,并在去年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就《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7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马力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统办二号楼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790017(兼传真) 邮箱:gshbtfgc@163.com 附件:《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8日 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助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5号),探索金融服务环境市场治理路径,帮助企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环境污染和违法风险,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努力形成政府搭建平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市场治理的良好局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大数法则”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和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按照高危先行、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渠道,在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基础上,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费率合理、赔付及时、运行规范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政策制度的引领推动作用,引导保险市场激发活力、提高效率,鼓励支持管理平台主体、承保机构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二)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坚持以污染重、风险大、环境敏感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顺序,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自主责任保险推进。 (三)赔付及时,修复有效。坚决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规定,依法严格履行保险责任义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环境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甘肃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理平台主体,承保机构及投保企业要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统筹协调推动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1.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甘肃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充分利用环境监管手段,推动环境风险高的企业积极投保。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信用好、赔付能力强、业务网络广的承保机构参与保险工作。市级生态环境局根据确定的投保企业范围,确定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加强配合承保机构与投保企业的协调联络,加强对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管理。 2.甘肃银保监局依法进行业务监督,指导承保机构开展好各项承保、理赔等工作,督促承保机构合规经营、有序竞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3.省金融监管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承保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督促其积极开展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引导其提升保险保障服务水平,确保市场有序、合规、稳健发展。 4.管理平台主体严格履行委托责任和义务,积极为政府部门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提供咨询服务,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数据和情况进行分析,制定评分规则,及时调整服务差或不到位的承保机构,督促承保机构帮助投保企业提升抗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 5.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提供较为完善的责任保险承保、理赔、风险管理、保险服务等业务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6.投保企业应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投保手续,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保险赔偿定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二)强制保险企业范围。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1.涉重金属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采选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生产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2.涉危险废物行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焚烧、填埋危险废物的; 3.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 4.其它环境高风险行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石油加工、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的,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料药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等,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排放二噁英的;运输或搬运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其他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评估结果为较大以上的; 5.曾经发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6.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或者生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的产品;7.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1.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以及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生态环境损害。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投保企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合理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投保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监测及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承保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承保机构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程序 (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如实反映环境风险信息。拟投保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说明材料提交承保机构。 (二)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最低责任限额,并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向拟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内容,在全省统一基础上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包括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按照拟投保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型、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服务频次等因素确定;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拟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事故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浮动。拟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 (三)订立合同。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费率后,应当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承保机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投保企业为所属集团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省要求单独购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省内同一法人单位在本省不同地点设立的企业,可以统一购买。签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时,承保机构不得强制拟投保企业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免赔额(率)由拟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 (四)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投保后,承保机构应委托专业机构建档开展环境风险管理。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指导、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风险隐患、提出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境风险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承保机构和投保企业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投保企业应积极整改环境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按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制度规定做好公开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对投保企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并书面向承保机构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环境风险服务费用由承保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五)及时进行理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并履行赔偿义务。承保机构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行政检查、执法中发现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损害情况出现争议的,承保机构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参考依据。已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六)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

《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概要描述】3月8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人民银行、原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2月10日,副省长程晓波同志主持召开省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台账》,明确“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关于“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改革举措要求。3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与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召开座谈会,并在去年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就《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7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马力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统办二号楼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790017(兼传真)

邮箱:gshbtfgc@163.com

附件:《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8日

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助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5号),探索金融服务环境市场治理路径,帮助企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环境污染和违法风险,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努力形成政府搭建平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市场治理的良好局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大数法则”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和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按照高危先行、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渠道,在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基础上,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费率合理、赔付及时、运行规范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政策制度的引领推动作用,引导保险市场激发活力、提高效率,鼓励支持管理平台主体、承保机构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二)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坚持以污染重、风险大、环境敏感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顺序,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自主责任保险推进。

(三)赔付及时,修复有效。坚决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规定,依法严格履行保险责任义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环境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甘肃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理平台主体,承保机构及投保企业要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统筹协调推动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1.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甘肃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充分利用环境监管手段,推动环境风险高的企业积极投保。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信用好、赔付能力强、业务网络广的承保机构参与保险工作。市级生态环境局根据确定的投保企业范围,确定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加强配合承保机构与投保企业的协调联络,加强对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管理。

2.甘肃银保监局依法进行业务监督,指导承保机构开展好各项承保、理赔等工作,督促承保机构合规经营、有序竞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3.省金融监管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承保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督促其积极开展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引导其提升保险保障服务水平,确保市场有序、合规、稳健发展。

4.管理平台主体严格履行委托责任和义务,积极为政府部门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提供咨询服务,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数据和情况进行分析,制定评分规则,及时调整服务差或不到位的承保机构,督促承保机构帮助投保企业提升抗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

5.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提供较为完善的责任保险承保、理赔、风险管理、保险服务等业务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6.投保企业应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投保手续,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保险赔偿定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二)强制保险企业范围。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1.涉重金属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采选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生产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2.涉危险废物行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焚烧、填埋危险废物的;

3.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

4.其它环境高风险行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石油加工、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的,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料药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等,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排放二噁英的;运输或搬运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其他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评估结果为较大以上的;

5.曾经发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6.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或者生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的产品;7.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1.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以及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生态环境损害。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投保企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合理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投保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监测及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承保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承保机构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程序

(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如实反映环境风险信息。拟投保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说明材料提交承保机构。

(二)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最低责任限额,并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向拟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内容,在全省统一基础上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包括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按照拟投保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型、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服务频次等因素确定;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拟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事故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浮动。拟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

(三)订立合同。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费率后,应当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承保机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投保企业为所属集团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省要求单独购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省内同一法人单位在本省不同地点设立的企业,可以统一购买。签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时,承保机构不得强制拟投保企业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免赔额(率)由拟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

(四)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投保后,承保机构应委托专业机构建档开展环境风险管理。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指导、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风险隐患、提出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境风险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承保机构和投保企业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投保企业应积极整改环境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按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制度规定做好公开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对投保企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并书面向承保机构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环境风险服务费用由承保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五)及时进行理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并履行赔偿义务。承保机构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行政检查、执法中发现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损害情况出现争议的,承保机构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参考依据。已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六)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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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人民银行、原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2月10日,副省长程晓波同志主持召开省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台账》,明确“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关于“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改革举措要求。3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与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召开座谈会,并在去年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就《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7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马力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统办二号楼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790017(兼传真)

邮箱:gshbtfgc@163.com

附件:《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8日

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助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5号),探索金融服务环境市场治理路径,帮助企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环境污染和违法风险,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努力形成政府搭建平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市场治理的良好局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大数法则”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和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按照高危先行、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渠道,在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基础上,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费率合理、赔付及时、运行规范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政策制度的引领推动作用,引导保险市场激发活力、提高效率,鼓励支持管理平台主体、承保机构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二)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坚持以污染重、风险大、环境敏感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顺序,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自主责任保险推进。

(三)赔付及时,修复有效。坚决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规定,依法严格履行保险责任义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环境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甘肃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理平台主体,承保机构及投保企业要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统筹协调推动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1.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甘肃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充分利用环境监管手段,推动环境风险高的企业积极投保。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信用好、赔付能力强、业务网络广的承保机构参与保险工作。市级生态环境局根据确定的投保企业范围,确定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加强配合承保机构与投保企业的协调联络,加强对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管理。

2.甘肃银保监局依法进行业务监督,指导承保机构开展好各项承保、理赔等工作,督促承保机构合规经营、有序竞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3.省金融监管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承保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督促其积极开展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引导其提升保险保障服务水平,确保市场有序、合规、稳健发展。

4.管理平台主体严格履行委托责任和义务,积极为政府部门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提供咨询服务,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数据和情况进行分析,制定评分规则,及时调整服务差或不到位的承保机构,督促承保机构帮助投保企业提升抗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

5.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提供较为完善的责任保险承保、理赔、风险管理、保险服务等业务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6.投保企业应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投保手续,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保险赔偿定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二)强制保险企业范围。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1.涉重金属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采选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生产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2.涉危险废物行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焚烧、填埋危险废物的;

3.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

4.其它环境高风险行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石油加工、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的,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料药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等,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排放二噁英的;运输或搬运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其他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评估结果为较大以上的;

5.曾经发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6.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或者生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的产品;7.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1.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以及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生态环境损害。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投保企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合理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投保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监测及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承保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承保机构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程序

(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如实反映环境风险信息。拟投保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说明材料提交承保机构。

(二)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最低责任限额,并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向拟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内容,在全省统一基础上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包括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按照拟投保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型、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服务频次等因素确定;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拟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事故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浮动。拟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

(三)订立合同。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费率后,应当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承保机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投保企业为所属集团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省要求单独购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省内同一法人单位在本省不同地点设立的企业,可以统一购买。签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时,承保机构不得强制拟投保企业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免赔额(率)由拟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

(四)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投保后,承保机构应委托专业机构建档开展环境风险管理。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指导、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风险隐患、提出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境风险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承保机构和投保企业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投保企业应积极整改环境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按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制度规定做好公开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对投保企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并书面向承保机构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环境风险服务费用由承保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五)及时进行理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并履行赔偿义务。承保机构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行政检查、执法中发现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损害情况出现争议的,承保机构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参考依据。已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六)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承保机构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时承保机构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承保机构可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以合同形式通过协商确定。

(七)依法处理争议。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就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2年1月至6月)

开展调研论证,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研究。在此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甘肃银保监局制定印发《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6月至12月)

1.省生态环境厅协商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甘肃银保监局,组织招标确定入围承保机构。

2.保险监管部门指导入围承保机构制定保险产品及条款,厘定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3.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开展调查摸底,根据确定的保险范围,统计应投保企业名录清单,组织配合承保机构和企业开展保险工作。

4.建设“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技术支持和保障。

5.组织开展政府部门、承保机构及投保企业工作人员培训,提升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能力。

6.设立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中心,加挂在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0人,办公场所自行租赁。主要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受承保机构委托,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管理;协助投保企业开展生态环境风险教育培训、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保险索赔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

认真总结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查找问题,持续指导工作开展,进一步探索各项政策支撑、完善制度机制、扩大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统筹谋划、整体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平台主体及承保机构要积极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不断为企业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促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平台主体、金融监管部门及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全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情况,提高企业认知度,消除思想障碍,提升投保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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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6
    凝结水高温除铁装置
    凝结水高温除铁装置概述: 凝结水高温除铁装置采用304不锈钢制造,内外表面抛光,配套的过滤元件(水膜滤芯)是一种新型多孔过滤材料,具有结构均匀、孔径均匀、孔隙率高、过滤阻力小、耐高温、耐腐蚀使用寿命长等优点。该过滤装置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使用方便、过滤面积大、使用寿命长、过滤速度快、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好,适合各种介质的气液体过滤。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烟草、饮料、制药、化工等行业,具有更长的使用寿命。 1.产品特点 1.1 耐腐蚀性能好 1.2 过滤效率高达95—99.9 1.3 可耐温为120℃ 1.4 使用寿命长,易于反洗,可反复再,生 2. 应用领域 2.1 石油化工等领域的固液分离和处理等  2.2药液、化工原料等脱碳过滤 2.3 高温、高压介质的过滤与分离  2.4 强酸、强碱、强氧化剂的过滤 3. 主要技术参数 3.1 壳体材质:304 3.2设计压力/工作压力:0.6/0.4Mpa  3.3试验压力:0.6Mpa 3.4 设计温度/工作温度:120℃/95℃ 3.5过滤元件材质:专用滤芯 3.6工作电源:380V50Hz,三相四线制 三、结构特征及工作原理 1. 结构特征:设备采用撬装设计,所有部件安装在撬架上,并通过管阀连接,设备运抵现场,只需接通电源和进、出、排污管路即可调试运行;安装、使用、维护方便,操作灵活,占用空间小,对地面压力均衡,并具有减振消噪功能。 2. 材料甄选:过滤器壳体选用SS304不锈钢衬塑处理,、管道、阀门均选用304L材质,耐化学腐蚀性能强,使用寿命长,为降低成本,撬架为碳钢结构; 3 易于操作,控制可靠:选用西门子s7-200系统控制,控制面板设有“自动/手动”转换旋钮,人机界面和谐友善;根据水质监测数据或压力传感器信号,有序控制阀门的开闭,自动改变水流通道完成规律去的反洗、自检过程,通过对过滤器的反冲洗,能及时出掉过滤器中拦,截的污物,避免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污物沉积和固结在过滤器中,造成系统出水量小或出水水质不佳。 4运行:具有水质在线检测和故障检测报,警功能,能够保证在应急状态下凝结水管网系统正常运行,具有自动泄水功能。 5 工作原理:凝结水由进水管进入预处理罐,罐内设有催化氧化和磁聚合单元,在催化剂作用下二价铁离子得以完全氧化的,并在磁场作用下粒径变大至微米级以上;经过预处理的凝结水经由进水总管分别进入多个过滤罐,“长大”后的氧化铁颗粒及其他杂质被滤元拦,截,滤元在使用一段时间以后,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堵塞,表现为流量减少,过滤前端压力高,如:从0.22mPa以下升高到0.3mPa以上,这时控制系统将对每个过滤罐单独轮流反洗,反洗过程连续供水不停机。 四、设备运行说明 1设备安装:设备采用撬装设计,所有部件安装在撬架上,由管阀连接对安装地基没有特殊要求,普通铺装地面即可安装。 2检查电控系统: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接地是否可靠,所有接头是否牢固,连接点线无破损,线槽桥架是否完好,然后合闸通电,检查仪表仪器指示是否正常。 3 检查管阀系统:在控制面板点击“手动反洗”,关闭出水阀、排污阀,打开进水阀,检查管路连接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4 清洗安装垃圾:打开进水阀、排污阀,关闭出水阀冲刷设备和管道内部存留杂物; 5 初运行:在控制面板点击“运行”,所有阀门自动回位,打开设备进出水口手动阀门,设备进入自动运行状态; 6 正常运行:根据水质情况修正排污时长和排污周期,使设备始终处于运行状态; 7 反洗:根据设定的时间或压差启动反洗程序,两者互补,连续两次反洗后仍不能降低压差,则声光提醒清洗滤元; 8 滤元清洗方法: 对于新使用的滤芯,一般采用清水反冲或气体反吹的方法来进行清洗,即用稍大于工作压力(如;0.3mPa)的清水反方向注水清洗。反冲时间约为1-3分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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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6
    胶球清洗装置
     胶球清洗装置设备概述 循环水系统中因水质问题造成的表面形成污垢,使换热器的传热效率降低,增加系统耗能。传统方法为定期化学或物理清洗,其缺点是清洗不及时,在污垢形成一定程度时才进行清洗,而在其清洗周期内造成许多能源的浪费。针对以上问题,我公司参考了国内外先进设备的基础上,自主研发了新一代胶球清洗装置。可在系统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自动清洗换热器表面污垢,清洗周期可根据系统情况任意调整,使系统节能5-15。  胶球清洗装置设备特点 1、自动化程度高,操作较简单,可实现智能远传控制 2、有水力射流发球,对胶球损伤较小,胶球寿命长。 3、全新的胶球回收装置,回收率达98以上。  胶球清洗装置技术参数 工作电压:380V50Hz 功 率:1.5KW—2.2KW 工作环境要求:-5℃--50℃ 相对湿度:<95 供 电:三相五线制  胶球清洗装置设备构成 JQQX冷凝器胶球自动清洗系统主要由高集成度的发球机和收球机组成,其中收球机分三种型号。 JYT发球机(FQJ) 1、电源:3*380V/220V;频率:50Hz;功率:1.5-2.2KW;耗电量小于1KW·H/天。 2、连接口径有DN50\DN65\DN80;承压16Bar;发球时水量瞬间不小于7L/S。 3、内置专用胶球泵、电动阀门转换水道,送球、回球线路分离,结构紧凑合理。 4、箱体装有大口径玻璃视窗,观察送、回球直观明了。  胶球清洗装置设备构成 JQQX收球机: 1、碳钢外壳,内置不锈钢滤网,内壁光滑不刮球,使用寿命长,用于收集胶球;承压16Bar; 2、遵循流体力学原理设计,有。效过流面积大于连接管道横截面积的4倍。水流速度不小于4m/s时,其局部水头损失小于0.5m。 3、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设计安装Y型、T型、直通漏斗式普通型多种结构,安装灵活方便,水阻少,不留回球死角。 安装示意及注意事项 JQQX用于冷水机组冷凝器清洗,安装在冷水机组的水进出水管上(如图所示)。为保证JQQX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的运行工况,安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发球机的外接管路应尽量做短,尽量减少直角弯头,尽量减少运行阻力。 2、收球器安装在水出水管道上,并设于水出水软管接头与水出水管阀门之间,且两端需加装短接,以便收球器的检修与拆装。 3、水流开关应注意水流方向,且水平或垂直安装在水进出水管上,离弯头的位置≥30CM,确保提供给JYT的信号正确稳定。 4、确定各部件的安装位置,预留足够的检修空间。周围预留600mm的检修空间。 5、启动前,清,理冷凝器换热管内壁的污垢,清理整个管道系统(包括过滤器),排除安装过程残留在管道系统中的焊渣、铁丝、塑料等,施工严格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的相关规定进行。 技术要求: 1、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发球机、收球器的安装位置,并预留足够的检修空间,且不得影响其他设备运行、检修。 2、安装应有人士进行; 3、设备、管件安装连接要顺畅、牢固、整齐,尽量减少直角弯头; 4、视图尺寸仅供参考。  备注 1、以上选型仅供参考,根据客户要求及现场勘查可配套符合客户要求的型号; 2、电机功率有1.5KW和2.2KW两种,选择以实际要求为准; 3、根据特殊要求可选“Y”型或“T”型收球器。 4、胶球投放量为冷凝器管道数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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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6
    定压补水装置设备原理
     定压补水装置是利用气体的可压缩性能而设计的,它是在管网补水泵之间增加了一台囊式气压罐。同时在管道上增加电接点压力表,电接点压力可直接显示管网的系统压力,当系统压力低于设置小压力时,电接点压力表将传输信号给管网补水泵,管网补水泵开始工作,系统压力大于设置高压力时,电接点压力表将传输信号给管网补水泵,管网补水泵停止工作。在管网补水泵停止工作后,系统压力靠囊式定压罐来补偿,当管网系统压力下降时,囊式气压罐内的气体要自然膨胀,罐体内的水在气体压力下自动补入系统;当囊式定压罐内的水减小到一定程度,靠管网补水泵来增压,罐内的气体再次被压缩。如此往复的工作,实现对管网系统的稳压。  定压补水装置主要特点 1、一次充气可保持长久使用。 2、罐体为密闭装置,气水不接触,保证水质不受外界污染。 3、占地面积小,安装快、投资省、操作维修方便。 4、可取代生活消防及采暖、空调用的高位水箱及水塔,有利于建筑美观和结构抗震,降低建筑的造价。 5、能自动消,除管网中的水锤音及噪音。 6、在热水采暖及空调系统中起膨胀水箱作用和自动补水作用。 定压补水装置适应范围  1、工业及民用建筑的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 2、热水供应系统、热水采暖系统、空调系统 3、作为高层建筑给水系统中水锤噪音消,除设备。 4、农村自来水的理想设备、建筑施工、流动作业中临时供水设备。 5、旅游设施及旅游点的喷泉、林场农村的灌溉系统。 6、集中供热热水采暖系统中作落地膨胀水箱。  定压补水装置设备构造图: 1、罐体 2、水泵 3、配电柜 4、YTK压力 5、底座 6、基础 7、吊装环 8、出水口 9、吸水口 10、充气嘴  五、工作原理 1、囊式自动给水装置 2、DL立式多级泵 3、压力 4、储水池 5、闸板阀门 6、室内消防栓箱 7、进水管道 8、供水干管 9、进出口水阀 10、液位自动控制阀 11、自动负压吸水罐 定压补水装置运行形式 NZGP系列产品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及用水量的大小进行自动调节,即设备所设置的两台水泵既可单独交替运行,也可并列运行,这样即延长了设备的使用寿命,又满足了用户的要求,确保供水及系统正常运行。 定压补水装置设备安装图: 两泵一罐 #200混凝土 H2 H 预留孔100x100,深300 L3 L2 接循环水泵入口处 B A1 A2 A3 A 定压补水装置设备调试方法与注意事项  调试方法: 1、进出水管路、控制柜电源线、增压泵控制线、电接点压力表信号线等部件连接完毕,检查无误后,进行下一步; 2、检查泵的进出口阀门处于正常全开位置; 3、开启进水阀门,打开两台增压泵泵体的旋塞放净内部空气; 4、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将电接点压力表的压力上下限调整好(下限表示低压力,即启泵压力值;下限表示高压力,即停泵压力值)。 5、将控制柜控制开关转到“停止”位置,接通控制柜电源。手动预启动增压泵,检查泵的转向是否正确(通过泵位转换开关对两台泵逐一试验)。 6、将控制柜控制开关转到“自动”位置,设备自动运行。  定压补水装置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调试步骤逐步进行,不允许跨步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机械故障; 2、电接压力表上下限压差值不允许低于0.08MPa,如上限压力调整为0.3 MPa,则下限压力值不允许调整为0.22 MPa以上,以免造成泵的频繁启动。 3、调整电接点压力表的上限值不允许超过泵的高压力上限,如泵的扬程为32米,则电接点压力表的上限值不允许超过0.32 MPa,否则会导致增压泵电流过大,烧坏电机。 4、立式增压泵只为管道增压用,供水水位高于泵的进水口,且供水不允许含有大量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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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6
    螺旋脱气除污器
    前言 螺旋脱气除污器(别名:螺旋空气杂质分离器)产品详情: 螺旋脱气除污器--连续不断工作,发挥双重功效的螺旋脱气除污器,通过一个装置起到的净化水系统中的气泡和杂质的功能。由于这个整合的举动,所有的气泡和微小的杂质将会被永,久的脱除,保持系统不受气泡和杂质得困扰。它与传统的过滤器和除污器工作方式不同,维护很少。这个装置是否能够在供热系统里发挥它的作用取决于不同方面。 该连续不断工作,发挥双重功效的螺旋脱气除污器,通过这个装置可以起到净化水系统中的气泡和杂质的功能。由于这个整合的举动,所有的气泡和微小的杂质将会被的脱除,保持系统不受气泡和杂质的困扰。它与传统的过滤器和除污器的工作方式不同,维护很少。这个装置能否在供热系统里发挥它的作用取决于不同的方面。脱水除污器必,须安装在主线上,而且为系统温度高点。对于供热系统,位置是供热机组的出口。对于制冷系统,温度高点在制冷机组的回水管上。 螺旋脱气除污器适用范围 螺旋除污器主要用来消,除地下水和包括地下热水及其它水源中的固体颗粒及水中气体,在给水处理领域 除砂、降浊、固液分离、脱气等效果显著。 ● 脱除循环系统中的气泡和气团; ● 大幅减少系统一次注水后的调试时间,不需要额外的排气阀; ● 可在系统运行的情况下排除污物; ● 可以脱除小至5微米(=0.005MM)的污物杂质; ● 同类产品中低的压降比; ● 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系统停机; ● 广泛适用于不同压力,温度和材质; 螺旋脱气除污器 产品特点 1、除污脱气效率高,清污方便,取消以往除污器前后阀门及旁通管,阻力小且恒定 不变等优点。 2、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易于安装和操作,几乎不需要维护。 3、增加了过滤单元(过滤精度可由用户选定)及脱气单元,具有除砂率高,脱气效率高,节省空间,对个别微小颗粒的漏捕率低,工作状态稳定等优点 螺旋脱气除污器工作原理 1.自动排气阀保证不泄漏,不会关上。可选择螺纹连接一根排气管; 2.吊耳设计使得安装方便、容易; 3.气室独特设计使杂质不能进入自动排气阀; 4.该阀门能释放掉系统注水时产生的大量空气,并憋去浮渣; 5.多种可供选择的连接管径,焊,接或法兰连接; 6.污物颗粒的脱除不会影响液体的流速; 7.设备外壳坚固,使用寿命长; 8.螺旋管是其核心部分,螺旋管可脱除水中的微泡和微粒,对流体阻力很小; 9.大容量的沉渣室可减少频繁排污; 10.排污阀用于排放污物。 螺旋脱气除污器安装注意事项 1.设备必,须水平安装,安装时注意排气阀的方向,排气阀向上。 2.由于该设备工作过程中无运动部件,免维护,因此设计、安装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布置。 3.设备进出口的管道上,应以靠近管口处设置管道支架;直接与容器管口相连接的大于或等于DN150的阀门下面宜设置支架。 4螺旋脱气除污器进出口均为国标法兰。设备进水口、出水口均需安装阀门。 螺旋脱气除污器使用说明 1.正常工作时,需开启进、出水阀门,关闭排污阀。 2.排污时打开排污阀,直到流出清水。 3.排污完毕后,关闭排污阀即可。 4.如排污压力不足,可关闭出水口处的阀门。 5.安装时应注意管道及水流方向。 6.平面布置需要流出管理人员操作空间。由于该设备工作过程无运动部件,即该设备免维护。但需保持入口负荷稳定,排污阀开闭用力均匀。避免人为损坏。 前言 螺旋脱气除污器(别名:螺旋空气杂质分离器)产品详情: 螺旋脱气除污器--连续不断工作,发挥双重功效的螺旋脱气除污器,通过一个装置起到的净化水系统中的气泡和杂质的功能。由于这个整合的举动,所有的气泡和微小的杂质将会脱除,保持系统不受气泡和杂质得困扰。它与传统的过滤器和除污器工作方式不同,维护很少。这个装置是否能够在供热系统里发挥它的作用取决于不同方面。 该连续不断工作,发挥双重功效的螺旋脱气除污器,通过这个装置可以起到净化水系统中的气泡和杂质的功能。由于这个整合的举动,所有的气泡和微小的杂质将会的脱除,保持系统不受气泡和杂质的困扰。它与传统的过滤器和除污器的工作方式不同,维护很少。这个装置能否在供热系统里发挥它的作用取决于不同的方面。脱水除污器安装在主线上,而且为系统温度。对于供热系统,位置是供热机组的出口。对于制冷系统,温度点在制冷机组的回水管上。 2 适用范围 螺旋除污器主要用来地下水和包括地下热水及其它水源中的固体颗粒及水中气体,在给水处理领域 除砂、降浊、固液分离、脱气等效果显著。 ● 脱除循环系统中的气泡和气团; ● 大幅减少系统注水后的调试时间,不需要额外的排气阀; ● 可在系统运行的情况下排除污物; ● 可以脱除小至5微米(=0.005MM)的污物杂质; ● 同类产品中的压降比; ● 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系统停机; ● 广泛适用于不同压力,温度和材质; 3 产品特点 1、除污脱气效率高,清污方便,取消以往除污器前后阀门及旁通管,阻力小且恒定 不变等优点。 2、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易于安装和操作,几乎不需要维护。 3、增加了过滤单元(过滤精度可由用户选定)及脱气单元,具有除砂率高,脱气效率高,节省空间,对个别微小颗粒的漏捕率低,工作状态稳定等优点 4 技术参数 流速:≤1m/s 压力范围:0-10bar 工作温度:0-110摄氏度 流速:≤1m/s 压力范围:0-10bar 工作温度:0-110摄氏度 流速:≤1m/s 压力范围:0-10bar 工作温度:0-110摄氏度 W=焊,接口 F=法兰口 Dem.=可拆卸式 流速:≤1m/s 压力范围:0-10bar 工作温度:0-110摄氏度 W=焊,接口 F=法兰口 5 工作原理 1.自动排气阀保证不泄漏,不会关上。可选择螺纹连接一根排气管; 2.吊耳设计使得安装方便、容易; 3.气室独特设计使杂质不能进入自动排气阀; 4.该阀门能释放掉系统注水时产生的大量空气,并憋去浮渣; 5.多种可供选择的连接管径,焊,接或法兰连接; 6.污物颗粒的脱除不会影响液体的流速; 7.设备外壳坚固,使用寿命长; 8.特,有的螺旋管是其核心部分,螺旋管可脱除水中的小微泡和微粒,对流体阻力很小; 9.大容量的沉渣室可减少频繁排污; 10.排污阀用于排放污物。 6 安装示意图 A旁通阀 B进水阀 C出水阀 D设备 E放空阀 备注:此设备进出口方向可调换。 7安装注意事项 1.设备必,须水平安装,安装时注意排气阀的方向,排气阀向上。 2.由于该设备工作过程中无运动部件,免维护,因此设计、安装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布置。 3.设备进出口的管道上,应以靠近管口处设置管道支架;直接与容器管口相连接的大于或等于DN150的阀门下面宜设置支架。 4螺旋脱气除污器进出口均为国标法兰。设备进水口、出水口均需安装阀门。 8 使用说明 1.正常工作时,需开启进、出水阀门,关闭排污阀。 2.排污时打开排污阀,直到流出清水。 3.排污完毕后,关闭排污阀即可。 4.如排污压力不足,可关闭出水口处的阀门。 5.安装时应注意管道及水流方向。 6.平面布置需要流出管理人员操作空间。由于该设备工作过程无运动部件,即该设备免维护。但需保持入口负荷稳定,排污阀开闭用力均匀。避免人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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